时间:2017-7-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今天上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中中队

将一辆违规停在中心广场附近道板上的面包车拖离了现场。

小伙伴没看错,

这辆违停的车辆就这样被城管部门

拖走了,拖走了,拖走了……

小编获悉,

这辆车“荣幸”地成为

我市第一辆道板违停被拖走的车辆!!

求驾驶员的心理阴影面积……

今天,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启动道板违停强制拖离措施,

今后主城区内道板违停车辆

就有可能会被强制拖离。

今天早上9:45,

道路清障车开到违停车辆附近。

城管执法人员先对车辆进行全车录像,

记录车辆违停情况和车辆自身情况。

随后,

在城管执法人员全程录像的情况下,

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工具将违停车辆拖上清障车。

15分钟后,

工作人员将车辆“拖”至清障车上,

这辆违停的面包车被拖离现场。

城管队员在该车违法停车位置

留下了“违章处理提示书”,

说明了车主的违法事实,

以及处理方式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贴在垃圾桶上的违章处理提示书,静静地等候着它的主人。叫你违停,后悔了吧!

还原这辆违停车的处理经过

1

7月4日11:11

城管城中中队队员巡逻至中心广场北侧中心路,发现这辆面包车停在路北侧人行道板上。鉴于驾驶员不在车内,城管队员开具“违法停车提醒单”贴在了驾驶位玻璃上,提醒驾驶员及时将车辆驶离。

2

7月5日9:00

该车辆仍违停在人行道板上,市民热线联系不上车主,城管城中中队决定对该车采取强制拖离措施。

哪些道板违停车辆会被强制拖离?

1、车辆违法停在人行道板上,通过市民热线联系不上车主的。

2、车辆违法停在人行道板上,通过市民热线联系到车主后,车主不及时驶离或拒绝驶离的。

相关法规早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同时,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看来这回,

城管部门是动真格啦!

小编就赌你们以后不敢道板违停了!

不要哪天办完事回来一看,

发现随便一停的车子不见了,

这就尴尬了……

我们以后停车还是要文明哦!

太仓日报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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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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